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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—相关报销政策(二)

时间: 2014-08-23 09:23 分类: 劳动法苑 来源: [转载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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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已经在上一篇介绍了报销政策的前三条政策,现在继续介绍居民大病保险的其他相关报销政策:

4、20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过渡政策: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,2014年会单独给予补偿。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,由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(含1万元)的部分,将给予73%的补偿,1万元以下的部分将给予17%的补偿。

(2013年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:(1)儿童白血病;(2)儿童先天性心脏病;(3)终末期肾病;(4)乳腺癌;(5)宫颈癌;(6)重性精神疾病;(7)血友病;(8)耐多药肺结核;(9)艾滋病机会性感染;(10)慢性粒细胞白血病;(11)唇腭裂;(12)肺癌;(13)食道癌;(14)胃癌;(15)I型糖尿病;(16)甲亢;(17)急性心肌梗塞;(18)脑梗死;(19)结肠癌;(20)直肠癌。门诊大病补偿仅包括终末期肾病透析和血友病治疗)

5、确诊制度:在20类重大疾病中,血友病、儿童白血病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、耐多药肺结核、慢性粒细胞白血病、重性精神疾病、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,其他13类疾病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。重大疾病患者须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,治疗标准参照《临床诊疗指南》、《临床技术操作规范》和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制定的临床路径执行。

6、合规医疗费范围:2014年,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,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目录、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执行。20类重大疾病合规医疗费用范围,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《关于印发<20类重大疾病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(试行)>的通知》(鲁卫农卫发[2013]2号)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以上就是有关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报销政策的其他介绍,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方便,下一篇文章将会给大家介绍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程序,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登陆滨州招聘网查阅咨询。